Page 70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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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苏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苏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都有质量管
理体系建设的规定。然而在后续的法律责任规范中却并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和处罚,使得责任追溯制度的落实难以实现。
另外,严重的生态环境监测违法行为实质上已经涉及刑事责任,依据中国相
关法律法规,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违法行为的规定包含:给予机构及
主要负责人、行为人行政处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将环评机构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环评文
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罪定罪处罚。虽然在理论上已经拥有充分的可援引法条,但必须注意另一个事实,
由于近些年来生态环境质量问题尤其是各类恶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越来越大,
满足相应的环保指标也在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越来越重要。一些地方政府的官
员为应对绩效考核,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其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监测的现象屡见不鲜,其结果不仅降低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还
严重损害了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对于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仅仅涉及《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按照《党政领导干
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党政干
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但目前立法和实践层面缺乏能够针对外力干预
生态环境监测造假的相关援引条款,现实中仍存在刻意保护机构、领导的现象,
很难达到有效的制裁效果。
五、法律制裁设计不完善
制裁事项和相应的制裁方式反映了监管的强度和重点。总体来说针对社会生
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一般包括撤销资质、列入“黑
名单”管理、通报制度、责令限期整改等。目前中国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
制裁的立法尚不完备,实践中这种相对单一的制裁手段既不能很好达到制裁目的,
也不能对守法合规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
以较为普遍的“数据造假”为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既包括因客观失误
导致的数据结论不真实,也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故意造假所致。部分社会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过分追求利益,按委托方的要求违规修改监测报告;有的机构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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