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现代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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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地大物博,乡土风情不一,中国独特的文物事业体制,导
              致在宣传教育上,全国呈现出千篇一律的特征。这些宣传教育活动泛泛而谈,缺
              少系统性与针对性,实际宣传教育效果更难以知晓。全国各地比形式,比场面,
              在宣传教育层面缺乏长效机制建设和远期目标规划。

                  每年 4 月到 6 月是全国性文化遗产宣传集中期,但是在其他时间段,文物宣
              传教育活动相对较少,这时候公众就缺乏必要的渠道和平台去了解,文物信息需
              求很难得到满足,长此以往,好不容易积累形成的文物保护氛围,又会因为时间
              割裂而被冲淡。

                  2005 年国家创设了“文化遗产日”,2009 年,又设立文化遗产日主场城市
              活动机制,后在杭州、济宁等地成功举办。虽然文化遗产日,全国文物系统统一
              部署,以宣传文物保护法、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为核心。即便如此,公众对
              “文化遗产日”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还比较低,借“文化遗产日”宣传文物保护,

              教育公众的工作仍有提升空间。

                  二、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的改进策略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成绩有目共睹,文物保护
              与文化遗产知识传播效果显著,但是仍有问题存在。例如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

              间的矛盾,在新时期仍然突出,在基本的城市建设中,对于历史文化古迹破坏现
              象仍然存在。新时期文物领域法盲犯法现象少见,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
              至是知法犯法问题值得我们反思,为此,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应重点关注文物

              法制宣传教育。
                  (一)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协同作用
                  由于“法律知识在社会上的分布是不平均的,大部分法律因为专业只为专家
              所了解,大多数人可能仅仅对法律的某些规则有所了解。因此,人们是否遵守法
              律,是否有法律意识,与人们所接收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的多少有关。为此,

              法律必须通过普及教育和社会宣传。”因为“法律规则对特定目标产生影响的首
              要条件是规则传达的有效性”,文物保护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由于传达体系的
              复杂性和公众对于信息接收具有主观能动性,法律规则未必能有效地传达给每位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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