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二氧化碳造成气候变化的认知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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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2  Cognition and Misconceptions about Carbon Dioxide Causing Climate Change
                    二氧化碳造成气候变化的认知与误区


             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参与环境治理活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环境行政奖励
             行为本身具备柔性的特征,进一步体现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参与社会环境治理柔性
             的一面,也充分说明这种奖励行为既不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生产效力,也不会

             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推进环境行政法治化建设,保
             护环境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行为规范化,可以采取两个路径:一是强制性路径,即

             环境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为坚强后盾,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裁性行政
             行为;二是奖励路径,即环境行政主体通过允诺或者实际性地给予环境行政相对
             人一定的利益,促使环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服从行政管理、配合环
             境行政执法。有学者提出激励法学理念,其核心内容是建构一个通过奖励方式体

             现法治精神的法律学科,在法律体系中设置激励性规范板块,该主张是对社会法
             律规制方法的创新,充分契合当代法治社会精神。我国环境法制中强制性规定内
             容较多,而环境行政奖励规制尚未形成体系,相较于前者仍有不足之处。在实现
             “双碳”目标背景下,许多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自觉践行低碳环保理念,该类

             行为应当通过环境行政奖励予以褒扬。从实现“双碳”目标角度看,环境行政奖
             励的价值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弘扬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
             关系。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提出,中国在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稳中求

             进,采取各种方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奖励充分顺应当今生态文
             明建设思想的潮流,对于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稳
             固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意识和弘扬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具
             有重要意义。

                  其次,体现人性化环境治理。在推进我国环境治理法治化道路上,治理方式
             的柔性化可以使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展露出人性化一面。我国环境治理
             应当“刚柔并济”,在对破坏环境行为给予严肃处理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对环境
             治理方面有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奖励。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行政机关行

             使行政权时的冷漠问题也在发生改变。事实上,公法既有冷冰冰的一面,同时也
             有温馨的、彰显人文关爱的一面。在实现“双碳”目标背景下,融入环境行政奖
             励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体现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文精神,进一步促进环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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