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P. 29

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些规划方案是根据现代规划的数据进行的,所以,城市的总体功能模式的发展理
               念,已经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引导和落实。
                   那时,针对北京的规划有许多方案:一是由苏联巴兰尼克夫领导的一个专家

               组提出的方案,二是梁思成和陈占祥提出的《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区位置
               的建议》;《对首都建设计划的意见》是北京市建设局朱兆雪和赵冬日共同起草
               的。在面临这样的选择时,你会做出怎样的选择?一九五○年,聂荣臻主持召开
               了一次市府会议,对苏联专家提出的方案进行了研究。后来,聂荣臻带着苏联方

               面的意见,亲自将苏联提出的政策报告给了毛主席,毛主席也同意了。而上海《上
               海都市计划三稿初期草案》,则于一九五○年六月得到了陈毅市长的首肯。另外,
               上面已经提到过,1951 年西安、兰州一起到京,就中财委员会报告了他们关于
               城市计划的准备工作。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时的整体规划审批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并没有建立
               起一个统一的审批流程与模式,而实际运作的还是行政长官,他的意见才是核准
               的基础。
                   (2)批准详细计划编制的权力

                   关于城市规划的权力,中财委一九五二年九月召开的「都市建设研讨会」,
               就曾在规划编制方面进行过探讨,并规定:「建设计画」,原则上应由市经委审
               定,如果市经委不能通过,得报请计委同意(一九五二年九月《中央人民政府政
               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议决定》)。实际上,就是将详细规

               划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了市经委。
                   (三)城市规划在恢复性立法中的法律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正处于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转型
               期,尽管情况很复杂,很困难,但是,那时的立法工作却相当积极。一国之初,

               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革命的成果固化下来。因此,这个时候,党对法律的重视
               程度就更高了。
                   1. 相当分散的立法制度
                   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在“五四”宪法颁布以前,实行的是一种较为分散的

               “中央”和“地方”制度。根据(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央人民政府组
               织法》(七条一)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中央立法权,
               但实际上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而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虽然没有法定立法权,


                                                                                      17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