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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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让前,须具备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并附有相关图纸。
                   2. 控制性详细计划和常规详细计划之间的差异
                   (1)管制的引导与灵活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类详细规划,以前的详细规划实际上只是指建筑性详细
               规划。严格意义上来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传统的详细规划(也就是建造性详细
               规划)最大的区别在于,“详细规划”是一种设计活动,也就是说,在一张地图
               上,将如何建造一座城市,每一座城市都写得很清楚。比如,在城市的某个区域,

               比如街道,比如广场,比如“摆房子”,并把每一栋房子的大小、形状都固定下
               来。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样,它通过控制土地使用性质,确定了土地允许建什么,
               不允许建什么,该如何建,根据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
               对土地的利用强度进行控制,实现对土地发展的导向,在一个区域上建设什么,

               如何建设,是由开发商自己决定的。
                   传统的详细规划设计活动多是在项目尚未确定前就实施,因此与城市发展需
               求相去甚远,且缺乏柔性与弹性。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仅规定了用地控制的指标和
               其弹性幅度,这就使规划既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城市发展,又能保证规划不会偏离

               原则。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建立,在土地出让和招标中,越
               来越多地体现了由设计型向控制性规划转变的必然性。
                   (2)法律效果
                   在城市建设中,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一种综合性的综

               合性规划。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详细规划已由设计制向控制性详细规划、技
               术管理向规章管理转变,但这一转变在 80 年代才刚刚起步。《城市规划法解说》
               中只有一条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条款,并没有提及控制方案的制定,而是由各
               个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并不能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范畴,最多也就是城市政府的一

               项地方性法规。
                   到目前为止,中国相对于 1956 年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建立起了
               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体制:中央政府,由国家统一领导,统一领导全国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初步形成了较为

               完备的规划层级,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与
               之相对应的分级审批体系。一九九一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更进一步将其划
               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虽非强制规定,但在各地均已形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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