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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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权交易市场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可以明确 3 点:第一,其他市场私募发行的证券
可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让;第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以发行和转让私
募证券;第三,私募证券的范围、发行和转让的方式等内容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需求而开展的业务范围,依据《办
法》第 52 条“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
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
点,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重点,不只限于展示,大力拓展其股权融资和
股权转让业务。提供包括增资、转让、优先购买权行使等规范操作服务,吸引更
多有限责任公司来挂牌、展示和托管。此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是我国证券
法新增的规定,通过“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关联
可知,具有股权性质证券包括:股票、可转债、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资管产品是否具有股权性质具有不确定性。
具体而言:第一,股票与可转债已经纳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业务范围,
尽管关联度大,但发展范围相对确定,拓展空间有限;第二,存托凭证是外国企
业在中国发行的证券,当前国内还没有正式发行,即使发行也是在交易所市场,
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关系不大;第三,资管产品即使被认定具有股权性质证券,
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关联度也不大,因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故这
些金融机构不太可能将发行、投资和转让上的利益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来分享;
第四,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方面,可以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拓展业务
空间对象的只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公募基金基本为基金公司
公开发行和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受私募性质的限制,介入的可能性较小。
由于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业务在性质、服务对象、服务需求上都存
在关联和交叉,因此,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考虑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重点服
务对象,为其提供融资、投资、转让等“一条龙”服务。
(三)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事项的类型
从《通知》和《办法》的规定来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
构主要是在监管协同、信息共享与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其中关于信息共享的
机制构建是较为完善的,各地的“实施细则”中都明确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相关数据。人员培训的沟通成本也是较低的,地方金
融监管局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合作的关键环节在于监管协同。对区域性股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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