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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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于不确定状态的话,讨论违约或守约就显得脱离实际了。
4. 所得参照衍生工具进行课税
有人认为对赌协议的所得可以参照衍生工具进行课税,因为对赌协议类似
期权合约,未达到对赌条件时的业绩补偿约定甚至被认为实质是嵌入式衍生工
具——看跌期权。因此,对赌协议中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可以参照衍生工具相关
规定进行课税。但是前文已经指出,对赌协议并非期权合约,如果坚持以期权等
衍生工具的税制对其课税,是对其法律本质的无视,不具有理论基础。而从税务
实践上来看,衍生工具税制的复杂性使得如果对赌协议参照期权等性质进行课税,
实践中的操作难度将大大增加,难免有“化简为繁”的嫌疑。因此无论是从理论
分析还是基于实践考虑,对赌协议的所得课税都不应该适用衍生工具税制。
2. 定价调整说
有观点认为对赌协议本质是对投资协议中企业估值的调整,因此对赌协议中
两种情况所支付的对价就构成对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定价的调整。根据对赌协议所
约定的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讨论,可以发现:
(1)当约定的条件无法达成时
此种情况下,从表面来看,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对价不受对赌协议可能产生的
损益的影响,也就是说,投资协议中相应的计税基础已经确定。更何况,私募股
权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时间往往在三到五年以上,如
果五年后再对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将违背历史收益原则。因此,从形式上看,对赌
协议的所得可以视作股息、红利所得。但从实质上看,投资协议和对赌协议不能
割裂开。对赌协议是在投资协议的基础下订立的,属于其附属协议,因而所产生
的损益也是投资协议的附属损益。对赌协议的目的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因此有
学者认为投资协议中的定价不是一种交易买断,而是参与型的定价。更直白地说,
对赌协议体现了投资协议中定价的磋商过程。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
赌协议涉及的对价应该可以调整投资协议中的交易价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
本。而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的股权很少会在对赌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期前就进行
处置,因此对其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是可行的。当投资者处置股权时,依然可
以认定为投资收益所得,并没有对国家税收产生影响。从反方向来看,如果将对
赌协议的对价视为股息或红利,则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是在利
润分配之时确定收入的,但对赌协议支付对价并不意味着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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