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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的认定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方面,在订立合同之时,作为决定合同后果的事件结
果是不确定的,具有偶发性;另一方面,双方均有可能遭受损失或获得利益,且
不受等价有偿原则的限制。射幸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而且在缔约
后完全因偶然的事情而决定。可见,射幸合同要求的触发条件是不为人力所能预
见的,例如彩票的中奖、投保事故的发生等等。射幸合同中缔约双方交易的是“机
会”,通过购买“机会”一方可能获得超过对价的收益,具有投机性。据此,国
内有不少学者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三是保证合同。该说认为对赌协议
是对投资基金的出资的一种担保,即通过业绩补偿使得投资基金取得盈利保证,
因此对赌协议应该被视为保证合同。
但第一,对赌协议不是期权合约,因为对赌协议不需要事先支付类似期权费
似的权利金,且对赌协议是投资者与控股股东或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协议安排,
而股票期权是公司与自身管理层之间的协议。更关键的是,不同于期权合约中的
双方是凭借对未来价格涨跌的判断而获取利益,对赌协议中的双方都希望被投资
企业经营顺利,从而使得双方都获得超额利润。第二,对赌协议不是射幸合同,
因为对赌协议不能满足射幸合同所要求的“偶发性”,且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
基于合理判断和契约自由,在平等自愿情况下签订的,体现了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对赌协议不是保证合同,理由其一是对赌协议没有可以被从属的主债权,
根据民法原理,担保只存在于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其二是保证合同涉及债权人和
债务人外第三人的义务,但对赌协议中只涉及投资方和融资方,并没有第三人的
存在,没有担保人;其三是对管理层的激励也不存在担保,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
资者并不保证管理层一定可以获得这笔好处,而是只有满足既定条件后才可以获
得相应的对价。
实际上,对赌协议应该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
同中特别约定以未来不确定发生的客观事实作为条件,根据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
合同生效或失效。此类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特征:其一,必须是将
来发生的事实;其二,必须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其三,非法定,当事人可以任
意选择具体事项;其四,必须合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对赌协议的本质
就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首先,对赌协议约定的诸如营业收入、上市时间、人才
引进等条件,当下无法确定其将来结果,属于未来发生的客观事实,且在签署时
无法确定;其次,对赌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是双方和议的结果,体现了契约自由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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