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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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神;最后,对赌协议中常见事项涉及的都是正常商业活动,是合法有效的事由。
               因此,对赌协议可以被认为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具体来说它是两个具体合同的组

               合:条件达成时,投资方要给予融资方约定的对价,此是合同一;条件未达成时,
               融资方要给予投资方约定的对价,此是合同二。在约定的时间点内,如果达成对
               赌协议的条件,则合同一生效,合同二不生效;而如果未达成条件,则合同二生

               效,合同一不生效。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这一观点,不少学者就提出了反对意见。如有人
               认为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是否生效,对赌协议属于成立即生效,

               因此不属于附条件合同。不过这种观点对对赌协议的认识过于固化。对赌协议与
               投资协议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因为被投资企业需要投资基金尽快实现注资,
               所以投资协议成立必须立即生效。而对赌协议签订即成立,但合同双方可能需要

               承担的给付义务的生效与否由约定时间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这点并不妨碍投资协
               议成立即生效的性质。因此可以说,在含有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中,整个投资合
               同的生效与对赌协议无关,但对赌协议补偿条款的生效与否则与之密切相关。也

               有人认为附条件合同中当事人不可以为自身利益而干扰条件的成就,而对赌协议
               中双方具有利益的一致性,都将为达成目标而努力。这种观点是对附条件合同中
               “当事人干扰”存在误解。附条件合同中排斥的“干扰”是指“恶意阻止或者促

               进条件的发生”,而对赌协议中双方的努力并不存在恶意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妨
               碍对赌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合同。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可以被认为是两个附条件生效合同的组合,无论约定的

               条件是否成就,都必有一个合同生效,这一根本属性的确立意味着对赌协议的课
               税从本质上依附于主合同所生的经济利益。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应以符合经济
               利益之实质及其实际之依归,认识负担税捐能力之有无及其归属,以使税捐之课

               征,能符合实质,而不受限于形式”,也即只有当对赌协议作为附属合同能够对
               主合同所追求的经济利益的归属产生实质影响时才应该成为课税对象。
                   (三)对赌协议的理论税制分析及合理路径

                   确定对赌协议的本质属性后,就可以对其课税模式有清楚的认识,这也使得
               既有观点所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分析目前的课税理论,在此基础上我们有
               更清晰的认识。具体来看,关于对赌协议相关课税模式的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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