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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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一种避税手段。
(二)对赌协议的属性及其课税依据
想要合理地解决对赌协议的课税问题,首先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
厘清对赌协议的范畴,这样可以确定基本税制原则;第二,剥离某些与对赌协议
具有相似性的借壳行为,这样可以准确界定税制的靶点。这两点的实现都需要对
对赌协议的本质属性进行专门分析。从形式上看,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通常表现
为如果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被投资企业或者控股股东等需要向私募股权基
金做出如下一种或几种补偿: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转让一定股权给投资基金;
以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基金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给予投资基金如剩余财产
优先分配权、董事会一票表决权等“特权”;控股股东直接给予投资基金或被投
资企业本身一定数量的现金;甚至可以约定投资基金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等。
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则由投资基金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转让一定股权给
予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或者追加一定的投资资金等。由此,对赌协议可以分为
股权调整型、股权回购型、股权优先型、现金补偿型、控股转移型、股权激励型
和股权稀释型等具体形式。对赌协议所约定的标准并没有限制,可以是涉及被投
资企业未来的净利润或收入等财务指标,也可以是上市时间、人才引进、IPO 价
格等非财务指标,总之是围绕不同投资基金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约定。
对赌协议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私募
股权基金的管理者在项目考察时难以真正确定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而被投资企业
又急于达成协议,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者希望通过签订对赌协议来降低投资
风险;另一方面是私募股权基金希望通过对赌协议,激励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努力
经营企业。对赌协议既可以调整投资方的风险,又可以鞭策融资方更加努力地经
营,真正可以达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紧密利益联结,从而逐渐成为私募
股权基金相关投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但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一直在学界存在争
议,而这一本质属性的确定也是进行对赌协议所得税研究的基础。
学界关于对赌协议的属性有不同的观点。一是期权合约。有学者认为,在对
赌协议中,如果被投资企业满足约定的条件或标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就可以
按照约定的价格获得投资基金转让的股权;如果未满足,投资基金就可以行使权
利要求被投资企业执行补偿,而这种补偿类似于期权中的套期保值。二是射幸合
同。射幸合同是指协议给付内容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发事件是否发生,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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