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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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共数据授权运营予以规范。
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中国多部立法对数据跨境提出原则性要求,数据跨境
流动试点积极探索数据跨境规则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
息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以及《数据安全出境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
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个人信息和重要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中国防范数据跨
境风险的合规框架。北京、上海、深圳、海南等地陆续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
积极探索跨境数据便利化流动规则,推动数据贸易全球化发展。
(二)当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是聚焦数据安全的基础制度已构建完成,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立法整体仍
处于原则性引导阶段,立法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不足。在数据资源应用的早期阶段
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立法过细可能阻碍发展;随着对数据领域认知的深入以及
数据产业生态的壮大,粗颗粒度的立法难以起到有效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数据
安全方面,《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网络空间安全
整体治理、防止数据非法泄露、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方面予以明确,划定数
据保护的“红线”,但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立法仍未明确规则、划定边界。
例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指出“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缺少支撑发展落地
的统筹安排与详细规定,导致各类主体开展数据应用创新的合规顾虑较重。
二是地方立法实践初见成效,但分散立法模式无法支撑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
市场构建。一方面,受数据资源积累条件和政策原因影响,地方层面立法很难实
现数据开发应用的基础性突破。如《上海市数据条例》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对数据的使用、加工、交易采取了“依法”
这一参引性规定,未做出直接立法要求。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全面实施,诸多
数据治理基础性、全局性的问题亟待国家立法破解。另一方面,受地方立法的地
域性限制,核心概念、制度差异或造成全国法制的统一性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分割。
如广东试点提出建立“数据经纪人”制度,但获取广东数据经纪活动资质的企业
在其他省市开展数据经纪活动仍会存在挑战。各数据交易机构多通过平台规则、
行业公约等形式进行行为规制,不同机构的规则要求具有差异性,不利于形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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