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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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数据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
当前立法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开发利用类立法的颗粒度细化不足,相关主体的
合规边界不明确,发展顾虑较重;二是各地立法要求不尽相同,不利于构建服务
于全国统一数据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
(一)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关键环节的立法基础
在数据基础设施方面,围绕安全保护及一体化建设已形成整体要求。《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
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纳入条例适用
范畴,明确相关方职责与保护措施。《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
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核心,优化数据中心建
设布局,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引导数字基础
设施布局从传统以网为中心的模式向以数据流为导向的模式转变,面向数据资源
社会化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布局正在快速构建。在数据供给方面,中国公共数据
共享开放的制度规范及地方立法起步较早,区域公共数据开放实践有序推进。中
央《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
点总体方案》提出公共数据开放的原则性要求,《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办法》《浙
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山东省
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等地方立法密集出台,对分类分级模式、豁免要求、开放领
域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推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实践有序展开。在数据流通方面,
围绕数据交易市场培育做出系列指导,但尚未形成细化制度。
《数据安全法》指出“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明确对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在数据来源、交易双方身份
审核方面的要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提出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
台进行数据交易的发展机制。《上海市数据条例》构建包含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
构发展、禁止交易情形、允许依法自主定价等内容的制度雏形。在数据应用创新
方面,中央和地方出台政策鼓励数据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公共数据授
权运营机制是政府和企业联合创新的典型模式。《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及
各地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陆续颁布,探索建立数据应用创新机制及实施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个体转移个人信息的权利,对于个人数据的再利用创造
了前提。《上海市数据条例》《重庆市数据条例》明确指出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
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浙江省专门制定公共数据条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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