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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作性指引,提升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供给意愿和水平。公共数据开
放效能不佳。中国政务数据开放程度在 115 个国家和地区当中排名仅为第 71 位,
2020 年全国各地政府开放的有效数据集总数仅为 9.8 万个(欧洲开放政府数据门
户网站开放数据集达 138 万,美国政府开放数据平台开放数据集达 34 万)。平
台企业数据垄断问题严重。2021 年,中国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网上外卖、网
约车用户规模分别达 9.83 亿、7.82 亿、5.44 亿和 4.53 亿,大量社会运行数据掌
握在大型平台企业手中未向外部开放。个人数据采集使用不足。个人数据产生、
分散在海量数据处理者的应用活动中,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监管部门而言,多数个
人数据既不可知又不可控。当前中国数据法律关于数据共享、开放及个人数据归
集缺乏强制性、细粒度的指引,无法对实务操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和遵循。二是数
据流通面临场内不活跃、场外无秩序困境,亟须通过立法引导数据市场规范化发
展。一方面,政府主导的数据交易机构运营情况不及预期。中国地方政府授权的
数据交易机构超过 30 个,但半数以上为非存续状态或活跃度较低,业务模式局
限于中介撮合,最初规划的确权估值、交付清算、数据资产管理等一系列增值服
务未能真正落地。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自 2015 年成立至 2018 年 3 月累计交易额仅
为 1.2 亿元。另一方面,数据黑市交易规模庞大。据估算中国数据黑市交易的市
场规模已经超过 1500 亿元,数据黑市黑产人员规模接近 200 万人,通过“暗网”
出售的非法数据涉及医疗、出行、快递等多个领域。数据立法滞后于市场发展,
市场主体无从判断自身的数据交易行为是否合规、无法明确如何构建符合要求的
数据交易能力。三是数据产业发展规范性不足,市场主体数据应用创新动力不足,
亟须通过立法建立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遵循和机制。一方面,数据产业发展规范
性不足。围绕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的数据信托、数据审计、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新
业态尚处于探索阶段,底层遵循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市场主体数据
应用创新动力不足。传统行业企业普遍存在数据应用发展动力弱的问题,数据赋
能业务发展的整体水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推动将
数据生产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成为破解的关键。
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立法已具备扎实基础,中央层面出台多部专项或相关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也在模式探索、先行先试等方面形成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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