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高职院校劳动教育课程开发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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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职学生劳动教育课程的评价


              审定,将有关表格及材料(含电子版)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
              送院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同时,对于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
              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

              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 6~10 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
              给予纪律处分。如存在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
              可视情节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 8~10 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未达标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违纪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劳动取得相应学分,否则
              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劳动素养评价作为综合素质评价中第二课堂评价的一环,第二课堂成绩由
              基本分和加分项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第二课堂成绩=基本分(40 分)+
              加分项(60 分),第二课堂成绩满分为 100 分。基本分(40 分)=第二课堂 0.5

              学分,即大一、大二学年每学期需完成第二课堂 0.5 学分,每 0.1 学分对应综合
              素质测评 8 分。在此基础上额外完成第二课堂成绩的,可计入加分项。加分项(60
              分)= 上限为第二课堂 1.5 学分,即大一、大二学年每学期完成第二课堂 0.1 学

              分可获综合素质测评加分 4 分。未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基本分要求的,取消当学年
              评奖评优资格。
                  通过以上办法,用来提高应用于评优评先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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