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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领域。美国对不同环境要素污染物排污许可实行单项管理,包括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固体废物、化学品环境风险等排污许可证类别。美国的排污许可管理制
             度是围绕单项许可证来展开工作的,也就是说,美国针对不同的环境要素,采取
             了各自不同的许可证立法。排放污水需要申请水排污许可,排放废气需要申请大

             气排污许可,不同类型的污染行为要申请与之对应的排污许可。美国于 1899 年
             颁布了《垃圾法》,《垃圾法》是水污染许可领域的首部法律,对水领域的排污
             许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美国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72 年,美国出台了《水污染控制法》,该法是美国将水污染领域的所有法律

             法规进行梳理、整合的结晶。随后,在 1977 年,美国对《水污染控制法》进行
             修订后将名称改为了《清洁水法》。该法在之前法律的基础之上,对水污染的排
             污许可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由此,美国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
             展。该法明确提出“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NPDES),同时,也规定了

             在美国全面实行水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即 NPDES 许可证)。随后,在《清洁
             水法》的授权之下,美国出台了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在大气污染许可领域,与水污染排放许可制度相比,美国空气污染排放许可
             制度建立较晚。1977 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引入了第一个空气污染许可证。

             1990 年,美国修订《清洁空气法》,由此确立了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就目前来看,美国的空气污染排放许可证类别非常丰富,有运营许可证,酸雨许
             可证以及建设许可证。在美国,联邦环保局有权向申请大气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或
             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发放大气排污许可证,除了联邦环保局之外,地方的环境保护

             机构也有权对地方企业的申请做出回应。从美国发放的大气排污许可证上来看,
             多能看到地方相关部门也参与其中。联邦环保局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上下级关
             系,联邦环保局可对州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州政府需要认真吸
             取联邦环保局的意见,同时,在做出实质性行动时,必须获得联邦环保局的同意

             才可开展相关行动。而州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将受到联邦环保局的监察,当州政府
             做出了不妥的决策时,联邦环保局将有权否定该决策。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发现美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点是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行为的依据;第二点是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或者改建项目

             在开工前均需申请建设许可证,在正式运行后均需申请运行许可证,进而通过排
             污许可证来实现“一证式”管理;第三点是排污许可证为污染源监管发展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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