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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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排污许可
硬性约束;第四点是通过排污许可证可以将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连接起来,以便
更好地改善环境质量;第五点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完善为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相互衔
接提供了平台;第六点是公众参与贯穿整个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2. 欧盟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欧盟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追溯到 1966 年,1996 年颁布的《综合污染预防
与控制指令》(IPPC)是欧盟首部对环境法律进行整合的指令。IPPC 指令体现
了立法者的新见解,立法者认为,由于排放的污染物会在不同的环境媒介中转移,
针对单一的环境媒介采取单一的控制对策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搭建综合的污染
控制框架来防治环境污染。IPPC 指令将各污染防治法中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了融
合,并适用于能源、化工等六大行业。除此之外,IPPC 指令还规定了必须先取
得综合排放许可证之后才能安装运营排放装置,同时,其排污行为应当满足指令
的要求。当出现许可证的发放涉及两个以上的环境主管部门时,应当进行充分的
协商,保障各个环境主管部门都参与其中。
IPPC 指令作为排污领域的旗帜,一切排污活动均要以之为准绳。IPPC 指令
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进行高污染活动时,必须遵守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IPPC 指令对排污许可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环保部门核发排污
许可证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企业应当采取何种手段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等。同
时 IPPC 指令规定了企业必须持有排污许可证,才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申请排
污许可证,首先要根据规定对环境进行了解,然后出具详细的排污方案,然后形
成自己的内容和资料,递交申请,这样才能避免相关制度形同虚设,从而体现出
其实践价值。
就欧盟整体来看,每个国家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实行程度各不相同。虽然
欧盟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行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经
济发展程度也有很大区别,导致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一些经济相对匮乏的国家里
一直发展不起来,排污许可证的真正作用在这些国家尚未体现出来。而对于发放
了排污许可证的部分国家而言,尽管其听从了欧盟的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但
并未对排污行为进行很好的规制。
2009 年 7 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工业排放指令》(IED)。IED 将分散的
有关工业排放活动的立法融合为一个指令。其中被融合的指令主要有 7 个,有
IPP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溶剂指令》等,其综合许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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