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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是在 IPPC 指令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形成的指令。其中补充的内容有成员
             国必须严格按照 IED 的规定来核发排污许可证,IED 是开展排污许可工作的依
             据。除此之外,成员国还要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责任,要适时提出意见和看法,做
             好信息的反馈工作,IDE 指令被成员国转化为内部法规后,如有违反行为则要严

             厉处置。
                 综上,可以看出欧盟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特点是:首先,欧盟的排污许可是
             综合性、整体性的排污许可。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不仅包括了水污染领域,还包括
             了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领域。其次,欧盟成员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

             适宜的排污许可规定以及排污措施,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除此之外,欧盟成员国需要对本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清晰地记录。再次,根
             据欧盟的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设置一个监察制度,来对排污许可工作的执行进
             行监督。最后,欧盟各成员国都非常注重公众参与。欧盟各成员国制定排污许可

             政策,都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取了公众心声的排污许可规定,公众都会主
             动遵守。
                 3. 澳大利亚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992 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澳大利亚政府间环境协定》(IGAE)。IGAE

             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大致规定,要求澳大利亚各州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各
             州不得擅自下降标准,但允许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澳大利亚对生态环境质量要
             求很高,往往会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办法等来落实环境法律的要求。澳大利
             亚的环境保护部门是拥有实权的,可以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察,当发现企业

             正在违法排污或者偷排、漏排,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发出更改通知,企
             业在收到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排污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澳大利亚各州
             可以制定符合各州实际情况的许可证条款,但必须是在遵守联邦政府的相关规定
             下进行。新南威尔士州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澳大利亚各州里面最为完善的,是

             所有州里实行效果最好的。
                 新南威尔士州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体系来源于《环境保护操作法案》。该法
             案成功取代了《清洁空气法》《污染控制行动》等单向法案,并将这些法案进行
             了整合,为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该法案也对排

             污许可证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澳大利亚各州对排污许可采取分类管理的
             模式,各州根据各州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作出各自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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