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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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排污许可
二、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的完善建议
(一)审批许可阶段制度衔接完善建议
审批许可阶段制度衔接构想的法律表达,包括制度衔接思路的优化、环境行
政审批程序的设置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明确规定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审批许可阶段制度衔接思路的优化
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总体上应当采用分类管理的思路,
并且应当围绕建设项目的类型进行分类而非固定污染源进行分类。2021 年 3 月 1
日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2 条遵循了这一衔接思路,将环境影响程度作为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的重要考量依据,依据其环境影响大小以及其他因素,规定对排
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并通过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名录将这一法规层面
的规定予以细化实施。这可称为立法层面关于审批许可阶段制度衔接规定的可喜
进展。
与此同时,立法层面也存在未予澄清明确规定之处,在此,有必要进一步明
晰审批许可阶段的制度衔接思路。立法层面未予规定之处体现在未进一步明确,
对重特大建设项目与非重特大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2 条规定看,建设项目可依据环境影响程度分为两类: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其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必然属于非重特大
建设项目,但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中,既有重特大建设项目也有非重特大建
设项目,重特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确定。
通过梳理现有的政策与立法,即可发现,虽然立法层面未予以明确规定,但
在实际的环境管理中,有关重特大建设项目与非重特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存在
明显差异。从政策层面解读,2014 年 12 月 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精简审批
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明确只保
留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前置。基于这一文件,环评审批成为重特大项目核准的
前置程序,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建设项目不再实施环评审批
前置,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建设前取得环评审批通过意见即可;2016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发布《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明确保留非重特大
项目的环评审批,环评审批是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强制性义务,随着改革实践对环
评审批认识的不断深入,简化环评审批更为契合当下的环境行政管理需要,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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