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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将环境影响程度作为排污单位分类管理的直接依据。考虑到环评结论是判断环境
             影响程度的核心依据,可以认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排
             污许可制度正式将环境评价结论作为证件申领与证后管理的考量依据。由此,排
             污许可实质具备了落实环评要求的功能。可以预见,随着近年来立法层面的不断

             推进,“十四五”时期的排污许可立法与执法都将更深入地贯彻体现环评要求,
             两制度的衔接得以实现。
                 (三)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的初步展开
                 从现实层面解读,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完整生命周期可大致划分为:排污

             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证后的管理检查与违法后的追责处罚三个阶段。
             政府对固定污染源企业实施环境管理,主要是利用多种行政法管理措施和手段达
             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三阶段划分说明,排污许可制
             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主要依三个阶段展开:审批许可阶段,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有权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加以审
             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提交的证件材料等信息,确认是否通过环评审批、
             是否授予排污许可证;管理检查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记载的
             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对固定污染源企业

             履行防污治污控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测检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也规定了一系
             列的监管措施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当固定污染源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或者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政府部门出现环境行政违法情形时,则进入违法后的追
             责处罚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违法主体(既可能是排污单位,也可能是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将因其违法情形、违法情节及严重程度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可知,意欲实现制度衔接目标,应当在上述三个阶段实现环境权力与环
             境权利的合理配置与制衡。审批许可阶段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制
             度运行主要涉及环评审批权与排污许可审核权两项环境行政许可权,管理检查阶

             段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制度运行主要涉及环境检查监督权,追责
             处罚阶段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制度运行主要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
             监管职责与企业的自我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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