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现代财务管理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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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程序


              合理性审计为主,所以其审计结论基本围绕项目建设与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内容
              是否真实、工作程序是否合规、审批部门是否进行了严格把关等问题展开;工程
              造价审计则偏重于确定造价的真实性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工程
              价款结算情况等内容,所以其审计结论多表现为以数字化形式反映的审计结果,

              如工程量是否准确、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适当等问题就应在初步
              审计结论中有所揭示和表现;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应围绕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项目
              管理特点而适当进行扩展,其实质则表现为工程项目绩效审计中的“效果性”审
              计内容;对于工程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审计人员应从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入手,

              寻找薄弱环节,然后逐步对会计报表、相关账目和原始凭证进行深入审计。在这
              样的前提下,才能得出初步的审计结论,并使之基本正确。
                  在这一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
              位就初步审计结论达成一致之后,着手准备编写审计报告。


                  三、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其派出机构或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
              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或委托方提交审

              计报告;提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0 日。国家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将审
              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
              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
              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

              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
              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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