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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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执行监督机制与行政管理发展研究



              决策的作出主体可能是行政机关、管制型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或者机构;从决策对象来看,行政决策针对的是特定多数人或者团体;从决策的
              重要性来看,一般会对相关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从决策的内容看,包括但不限于
              城市规划、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价格调整、公共资源使用率设定、公

              共设施管理等的决定。
                  (二)行政决策的分类
                  1. 分类目的
                  将行政决策区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意义在于:①二者涉及内

              容不同,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一般涉及较为多数的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等;②二者
              的程序规则不同,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决定》中就明确了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
              政决策法定程序”;而一般行政决策由于较为简单,考虑到行政效率的要求,一

              般无需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2.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作为不确定概念的“重大”,界定困难可想而知。政府规章大多将其界定为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

              项”,更为明确的是,部分政府规章通过列举或排除的方式界定“重大行政决策”
              的范围。
                  3.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
                  从实体上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还远远不够,因为概念的边缘范围总是不

              明确的,无法予以清晰界分。因此,部分规章一般都规定了如何确定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的程序和方式。例如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中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方式;2011 年《广州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规定政府部门和公众的决策建议权,政府行政首长或

              分管领导对于启动决策程序的批准权,指定决策起草部门的权力。2012 年《南
              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中,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议权主体较广泛,包括政府
              行政首长、分管领导、政府部门、下一级政府、公众。可见,是否确定为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一般需要相应主体提议、行政首长批准并依法公开,一经确定为“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后,便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公开公正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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