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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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ssues Related to Social Security Theory in the New Period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想碰撞的过程,协商的目的最终是达成共识,这就要求参与主体在协商的过程中
             必须存在一套具备约束功能的协商程序来确保协商的有效进行,没有程序的协商
             即为协商的夭折,协商的每一步都是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链条,无论哪个链条断了,
             都会影响协商过程的推进和最终共识的达成,这一点也是公众参与的特征之一。

                 第四,引入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马克思说过,没有无
             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公众在参与规
             划程序时,除了依照法定程序外,也要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行政规划领域下,利益诉求往往是互相冲突的,一

             方面的权利行使往往都要以对方的权利损害为代价,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更要注重
             合理范围的认定,将比例原则切实纳入决策过程中,在保障公众参与权利有效行
             使的前提下实现权责统一。
                 (二)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

                 1. 公众遴选机制研究有待深入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在公众参与主体方面,学界目前的研究局限于对有权
             参与行政决策的公众范围以及参与公众遴选原则的探讨。一方面,对于参与公众
             遴选标准仅做了原则性的分析,提出了“均衡性”“实效性”“意愿性”等遴选

             原则,但对实际操作无益,且未跳出传统利害关系人学说的窠臼;参与公众应代
             表自身利益还是公众利益,是否允许有“公益代表”等问题均未能得到解决。另
             一方面,除了参与主体的遴选标准存在问题外,对于如何确定遴选主体,是由决
             策机关进行遴选还是由第三方组织进行遴选抑或由公众自发推荐代表,是否建立

             专门的参与公众遴选机构,如果需要建立专门的遴选机构,那么应由决策机关建
             立还是由第三方机构建立抑或由公众自发组成,遴选机构应当是常态性还是临时
             性,由谁组织启动、监督以及具体的遴选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均未展开深入研究。
                 2. 对公众责任及参与效力问题缺乏研究

                 目前,学界主要关注行政决策者的责任追究问题,对于参与公众的决策责任
             研究基本上属于空白。判断参与公众是否要对行政决策承担责任,前提是应明确
             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时的地位和效力,如果公众意见未被采纳或者未对行政决策
             产生影响,则公众责任无从谈起;但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并未对公众参与

             行政决策的影响程度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公众参与地位方面,目前已有学者探讨
             了公众参与的程序性地位,即如果未吸收公众参与以及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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