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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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执行监督机制与行政管理发展研究



              不够全面,在公众参与对行政决策的实质影响等问题上仍有可探讨的空间。
                  3. 公众意思表达机制研究不足
                  在公众参与方式方面,目前学界的研究重心在参与方式的种类上,对于具体
              参与方式中的意思表达机制却较少提及。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忽略了以

              下问题:第一,参与公众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书面形式还是口头
              形式;第二,不同的参与方式是否应采用不同的意思表达机制,如何根据不同的
              参与方式设计出配套的意思表达机制;第三,是否每位参与的公众都要做出表达
              还是分成小组由集体做出表达,抑或参与公众再推选出代表来表达。

                  4. 参与限度与强度研究有待深入
                  公众参与的限度是探讨是否所有行政决策均要坚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强
              度是探讨如何对行政决策进行重大程度等级划分,并根据行政决策的重大程度对
              公众参与方式进行选择。目前,学界主要关注的是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程序与方

              式,在参与方式上又只重点关注了如何完善现有参与方式或创立新的更有效的参
              与方式,对于如何将公众参与方式与行政决策的重大程度联系起来并未引起足够
              的重视。虽然已有学者提出应区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限度和强度,但这方面的
              研究较少且未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5. 部分领域存在研究空白
                  首先是公众参与权利方面。无救济则无权利,但目前学界对于公众参与权的
              研究尚局限于权利的内容和性质,并未深入研究如何保障权利行使的问题。例如:
              虽然对说明理由制度有所研究,但对于决策者未说明理由的约束机制以及公众对

              说明理由不服的救济途径却未提及。其次是缺乏对决策后公众参与的研究。现有
              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对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的研究,对于决策后的公众参与研
              究较少。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1. 公众遴选机制研究
                  合理的遴选标准、公允不偏私的遴选主体、透明有序的遴选程序是保证遴选
              出的公众能够真正参与到行政决策当中,实现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价值的重要内容。
              首先,可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参与公众遴选标准,尝试将已提出的几大

              原则具体化为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则,解决参与公众利益代表的问题。其次,研究
              如何确定遴选主体:是否专门建立遴选机构,如果无需建立,应由哪些主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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