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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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执行监督机制与行政管理发展研究
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工作;最后,在事后处理方面应该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正确
引导社会风气。
4. 应急法制
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非常重要,相关人员应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应急控制设计,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应对事故灾害的时候
能够依法进行具体工作,同时也为应急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根据中国现存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研究,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上进行的法制规
范完善程度相对较高。所以工作人员执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效
力,根据法律条款进行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从而促进突发事件应急管
理法制措施的发展。
二、行政应急责任主体的关系定位
在突发事件中的行政应急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因此,在应对突发事
件时,必须处理好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将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化、法
定化,才能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不会因为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因界限不明而责任
不清。突发事件应对中各责任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各行政应急主体应该在职权上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现代行
政法治理念下,行政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制衡是限制行政权趋于腐化的根本路径
之一。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起源于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对权力专制
的畏惧,尤其是孟德斯鸠的经典论述为后世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理论直接提供
了蓝本。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的目的是防止权力的专横,以希望在权力的互相制
约和互相牵制中达到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在社会化、全球化的影响下,
不同国家权力之间要分立制衡,而且在行政权内部也要分工制衡。具体到行政应
急,行政权内部也存在着诸多的分工合作。行政应急的分工首先主要针对公权力
主体,也即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进行必要的职能分工,否则便会出现混乱应
急而不知所措。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的
卫生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进行了一定的分工。在法律规范已经分工的情况下,各
类责任主体的首先职责是完成分工范围内的事项。在分工的前提下,各个职能部
门便有了自己的专业领域,如卫生部门在卫生技术等领域属于专业领域,其他部
门不能予以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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