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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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执行监督机制与行政管理发展研究



              快速处理,而是延伸至对公共危机事件的长期监测、有效预防以及危机事件处理
              完毕后的后续工作。另外,行政应急也并不单纯地由行政机关“一把抓”,而是
              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公共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群体的力量,提升
              行政应急效率与成效。但同时,全程性和共治性的特点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自身

              在行政应急中参与和权利保障的需求,行政应急中的公众参与问题随之出现。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公众参与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上的一项核心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对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权,确保行政机关充分听取、考虑社会公众的

              意见和需求,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真正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公众参与实
              质上强调了社会公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性,使社会公众突破在传统行政法律
              关系中的被动、消极地位,而成为积极主张自身权利的主体,保障了社会公众的
              合法权益。

                  公众参与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现代化国家吸纳为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
              则,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以及中国澳门地区的《行
              政程序法》中都对公众参与原则作出了规定,明确赋予公众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参与权利。而在中国曾经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

              也曾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其中,体现了中国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公众
              参与的积极态度。
                  (三)公众参与型行政应急制度
                  在一般行政法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主要指的是社会公众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

              主张合法权利,享有的是类似于民法中“请求权”的权利,本质上仍然处于被动
              的弱势地位,是一种狭义解释上的“参与”。而广义解释上的公众参与,应是社
              会公众直接进入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中,实现真正参与。基于行
              政应急中全程性和共治性的特点,应对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强度作出扩大化的解释,

              即实现广义解释上的公众参与。具体而言,公众参与型行政应急制度应具有以下
              特点:
                  1. 公众参与范围广泛,融入行政应急的全过程
                  现代化的行政应急,并不局限于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而是从前期

              预防、准确预警、及时处置、事后恢复等多层次、全方位角度对公共危机事件进
              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各个环节均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权益,并对社会公众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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