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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ssues Related to Social Security Theory in the New Period
新时期社会保障理论相关问题研究
持续性的影响。此时若只赋予社会公众在行政主体即将做出行为时表达意见的权
利,而非贯穿行政应急全过程的深度参与权利,难免削弱社会公众对自身合法权
益的保障,公众参与的作用亦大打折扣。同时,行政应急存在多个环节,要在各
个具体环节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辅助作用,则必然要将公众参与的范围扩
大到行政应急的全过程。
2. 公众参与形式深入,成为行政主体的“合作者”
不同于正常状态下的行政管理事务,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中存在无数不可预
估和难以解决的复杂情况。同时,行政主体在面对公共危机事件时,由于其自身
在能力和理性上的有限性,其做出的决策未必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时,
则必须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让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企业和个
人进入行政应急的具体过程中,弥补行政主体在行政应急中的理性和能力缺失。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作用,则必须让社会公众得以深入参与到
行政应急中,并在其中享有一定的自由度和地位,成为行政主体在处理公共危机
事件中的“合作者”,而非“被领导者”。否则,社会力量中的专业、理性因素
便难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应急产生实质性影响,行政应急中的公众参与也就失去
了实际意义。
四、行政应急权法律规制的完善思路
(一)要完善中国行政应急权的立法体系
行政应急权作为一项特殊的具有集中性扩张性的行政权力,用完善的法律体
系作为行使行政应急权的依据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首先,要在专门的单行
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应急行为的行使方式,行使范围等具体内容
加以明确的规定和表述,让行政应急权力的具体行使具有相应的立法依据。其次,
要加快推进行政应急程序性法律规定,完善行政应急行为的开始、运行和结束程
序,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序,通过保障程序正义的方式来推动实体正义的落实,保
障行政应急权不会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巨兽。
(二)要完善中国行政应急权力主体的结构
中国政府应该加快对现有应急权力主体划分的调整,建立专门的常设性的突
发事件应急协调机构,并以这个机构为中心,建立一套囊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以及授权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在内的综合性科学应急权力体系。帮助中国建立起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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