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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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品、药品、保健品合规体系建设



              面进行审查。
                  3. 处罚事由的转变——由安全事故的惩处转为怠于合规建设的处罚
                  企业合规义务的设定,要求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合规体系建设,行政监管部门
              可以设定实体激励机制,行政监管部门针对企业的奖惩事由聚焦从业者合规体系
              建设情况。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历经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可能酿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企业履行合规义务,规避法律风险,可以获取“合
              规利益”。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分别处置,对于没有按要求建立
              合规体系的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以其怠于合规建设行为,作为食品安全责任
              承担依据,进行严厉的处罚,施加合规压力;对于已按要求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
              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实体激励,企业有完善的合规计划并予以落实,可以有效

              解决食品安全责任分配问题,增强企业合规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食品安全治理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重要的部分,直接与人民的生命健
              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出现他律约束不足和自律失范的问题,政府监
              管受到监督负担较重和监督资源稀缺的双重约束,社会主体由于自身治理能力的

              限制,导致外部管控有效性欠缺;而企业由于缺乏激励机制,主动追求食品安全
              的积极性不足,食品安全治理效果不佳,亟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制。
                  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作为企业治理的应然举措,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具有一定
              优势,但企业自治有其惰性。食品安全治理需要采取企业合规建设和行政监管相
              结合的协同治理模式,一方面,企业内部建立合规体系;另一方面,企业外部转

              变行政监管理念、方式和处罚事由。如此,双向发力,实现企业合规与行政监管
              的有效衔接,以行政规制促使企业完善合规建设,以企业合规建设减轻行政监管
              压力,双向促进,更有效地实现食品的安全治理,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节  大中型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一、源头上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一)供应商风险评估

                  基于原材料本身的风险考虑,大中型食品企业可以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
              调查或发起问卷调查,对供应商的综合资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尤其是对高
              风险供应商要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成绩决定是否准入。问卷调查评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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