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P. 157
第四章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多负面影响,因此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规制问题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
泛关注。如果想要带动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推进依法行政
方面的工作时能够发挥出良好的应用作用,应当带动领导干部也主动参与到把关
当中,提高在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治思维。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各项
活动与工作时要保持高度的理性化,因此整体的信息处理效果与也会对行政决策
与决定体系造成相对较多的积极影响,制定了法律意见功能与效用发挥空间的各
个细节。
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形成和提出,不仅仅是一种专业思维认知的逻辑
过程,更是行政决策、决定作出的前提、过程与结果的重要组成,能够在事前、
事中、事后为决策者提供法律理论和方法支持。具体而言:一是专业智识支持,
具体体现在对行政决策、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相应的法律后
果等从法律角度提供意见。二是理性补强支持,通过法律意见为行政决策、决定
充实程序正当性、担保实体合法性、提升内容科学性、增强执行可行性,降低决
策失误成本,防范化解决策风险,从内部性、过程性维度切实促进依法行政。
2. 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法律属性
首先是职责义务性。相关工作者在推进法律意见方面的研究时,需要充分
明确提出法律意见本身属于政府法律顾问的第一工作任务与工作义务,而在工作
原则的规范性方面则需要政府部门予以监督,促使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能够提出
具有应用效果的法律意见以及建议。这类方式在我国地区不同地区之间有着相关
广泛的应用范围,在浙江等地推出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原则当中,也对法律顾问
需要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对应的调整,明确指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
任务是为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以此来及时修
正政府部门在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失误性问题。部分地区在政府法律
顾问所提供的各类法律意见内容展开了一定的种类拓展,整体的推进重点更加偏
向于各项重点政府工作内容。国内为了规避政府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存在无法履职
或者工作成效较弱的情况,选择在优化法律顾问发表法律意见的使用权应用范围
基础上去优化政府部门在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与必要自主性。政府法
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
议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或者干涉。
其次是内部秩序性。政府部门所聘请的法律顾问与其他社会组织聘请法律
147
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