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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顾问之间存在有相对较多的差异,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决策工作时所提出的各项
            意见属于依法决策当中的一项重点组成部分,如果想要发挥出政府顾问本身的工
            作成效,则要在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并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工作当中为法律顾问提
            供对应的保障。政府法律顾问所提出的各个法律意见本身是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
            决策与决定当中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有着内部程序的强制属

            性。在我国司法规定当中,政府机关在进行重大事项的讨论与解决判定之前,要
            将审稿工作应用到各类文件的处理与调整过程当中,期间应当充分听取法律顾问
            所提出的各项法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如果存在有忽

            视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情况,则要将这部分内容充分送审处理,将出现问题的概
            率降到最低。
                 现代化政府在发展与运转的过程当中,会在法律意见方面表现出内部程度
            的各项特性,在行政决策与行政决定等政府法律事务角度上来看,政府法律顾问
            所做出的法律意见只属于前期研究过程当中的一项工作流程,而从政府法律顾问

            管理机构运转需求上来看,在任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也只是最终意见形成过
            程当中的组成部分。部分地区将政府法律顾问所提出的各项法律意见展开了较多
            的整合与调节,要求在完成前期整合工作后再进行后续的法律意见汇总与拟定,

            提高送审质量。从行政决策与决定效益这一角度上来看,法律顾问所做出的法律
            意见从本质上而言只是整体论证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决策承办单位能够将含有
            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去进行对应的调节与优化。
                 最后是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具有内部程序的责任属性。从内部管理角度,
            法律意见的出具情况属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重要指标,而法律意见的数量和

            质量则是聘任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内容。作为一项内部程序,法
            律意见理应受到相应的管理约束,如果履行不当,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
            辽宁、河南、福建等地规定,政府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解除聘用关系。
                 (四)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规制路径
                 1.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的各项原则内容
                 首先是事项类型的多角度调整。政府法律顾问在提出法律意见时需要留意
            当前的应用对象,在保证能够覆盖各类政府法律事务的基础上发挥出事前防范、

            事中管控以及事后补救这三部分内容,带动法律顾问能够全方位多角度的参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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