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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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家、法律一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学家将权利
等同于个人意志的虚妄性。“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上的错觉,在所
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
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法律上的权利不过是社会权利的法律表
征,是统治阶级意志这个主观因素见之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个客观因素的桥梁,
脱离了实际的利益来讨论权利是毫无意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在认
清权利本质之后必须提出本阶级的法权要求,这是无产阶级由自在阶级向自为阶
级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自己权利的这种呼吁只是使他们成为‘他们’,即成为
革命的联合的群众的一种手段”。
经历 1848—1864 年国际工人运动的曲折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到对应有
权利“呼吁”的局限性,转向对现实权利的积极争取。在私有制条件下,作为社
会生产主体力量的无产者成为资本的奴隶,资本成为划分权利义务的唯一标准,
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阶级”。面
对权利和义务分离的不平等现状,马克思恩格斯撕开资产阶级“权利义务相统一”
的欺骗性面纱,明确提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
关系”。无产者要想获得与资产者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只有消灭身体
上、精神上奴役劳动者的根源——财产私有制,通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人向自
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全面实现,这不
仅为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指明了方向,而且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利学说。
纵观马克思恩格斯权利观念的逻辑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对人的价值的关
注是贯穿其中的一根红线。首先,权力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需要。从权利产生
的本源,马克思恩格斯确证权利不仅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更源于人性的需求
和生产实践的需要。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人类必须开展摆脱自身、自然束
缚的生产实践,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一方面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获得生
存、发展等权利的内在根据。其次,包含必然性的真正自由是权利实现的现实基
础。一方面,“自由自觉的劳动”是人类的本质也是权利产生的内在根据;另一
方面,在商品经济关系下,交换过程蕴含着交换主体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只有当
交换主体拥有对自己行为进行选择的自由和自由表达意志的能力时,权利才有取
得和让渡的可能。最后,权利的具体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律
意义上的权利“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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