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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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和法律体系



            个人的利益不过是本阶级利益在阶级成员个人身上的具体体现。
                 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利益冲突的阶级“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
            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普遍的利益”,不管何种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
            政体)的“普遍”利益,都需要尽快地将这种利益现状以一定的行为规则体系固
            定下来,表现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应运而生。为了有效巩固

            既得的利益果实,法律必须将客观上成熟了的社会利益反映到法律规范体系之中。
            在普鲁士资产阶级立宪运动中,资产阶级提出的“代议制、出版自由、公开审判、
            法官终身制和陪审制”几项重要立法要求,正是符合了农民和小土地所有者挣脱

            封建制度残余束缚的愿望,而且也使陷入贫困的那部分贵族有机会在立法机关中
            取得一个代表他们利益的位置,才得以在封建专制王权中撕开一道缝隙——普鲁
            士宪法颁布。
                 尽管法律以“普遍”利益的姿态出现,但仍无法摆脱本质上偏私的性质。
            新的林木盗窃法案之所以可以无视贫苦群众的合理习惯,正是因为立法者站在贫

            苦大众的对立面代表了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国家和法律沦为林木所有者满足私人
            利益的物质手段。“‘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和‘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
            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已是家喻户晓的‘名言’。”财产私有制使国家

            和法律异化为私人利益的忠实婢女,极端背离了与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根本
            一致的“真正的社会利益”,进而使违法成为必然趋势。个人最早、最原始、单
            枪匹马以犯罪来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随着工业发展演变为破坏机器的运动、联合
            的罢工运动。雇佣劳动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导致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
            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社会大面积的违法——武装革命成为必然。

                 2. 无产阶级专政依然需要国家和法制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需要法律加以巩固。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向共产
            主义发展过程有客观理性的认识,“‘资本和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

            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地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
            作用’所代替”。列宁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创造性地将这段
            漫长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
            段(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三个由低级向高级循序渐进发展
            的阶段。在政治上的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革命专政阶段,为了粉碎资产阶级的

            猛烈反扑,适应空前残酷的阶级斗争,必须建立供无产者、人民享有的广泛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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