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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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和法律体系



            的东西”,“已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法的现象是一定的物质生活的反映,根本上
            是经济基础和建立其上的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直接体现。
                 3. 秩序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认为,国家和法律是利益互相冲突、
            无法调和的阶级为了建立“斗而不破”社会秩序的明智选择。换句话说,法律是

            秩序的象征,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合理、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是规则体系下
            有序运行的良好社会状态,在价值论意义上,秩序是一种基础性的法律价值,是
            其他价值实现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对秩序价值服务于工人阶级争取自身解放的

            伟大斗争进行了深入探讨,不仅提出了法律构建秩序的经典论断,同时精辟地指
            出无法满足正义要求和实现人的自由的法律制度是专制的法、恐怖的法,即非法。
            此种法律制度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甚至整体性溃败的法律体系成为
            蓬勃发展的生产力的阻碍,长此以往挣脱旧有制度镣铐的革命浪潮必然汹涌而至。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科学分析了革命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劳动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分离,劳动客观条件
            的占有者便有机会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取“活劳动的质”的支配权。在这
            一交换过程中,资本家给了工人维持劳动能力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他却得到了双

            重东西。“第一,得到了增加他的资本价值的剩余劳动;第二,同时得到了活劳
            动的质,这种质使物化在资本的各个组成部分中的过去劳动得到保存,从而使原
            有的资本的价值得到保存。”
                 为了使资本保存和增殖的生产力得到最大化发挥,资本家往往在必要劳动
            之外,尽可能地延长劳动时间快速实现资本积累,而在重复性、刻板性、强制性

            的劳动之下,无产者根本无法创造出自我实现的主观和客观条件,他们仅仅获得
            在资本统治基础上的个人自由,这种个人自由是使人完全屈从于物而丧失独立性
            的无自由,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的权利和自由完全成为物化资本统治下的异

            己力量。适应这一社会经济变化要求的国家和法律,行使着维护资本运转秩序的
            职能,而这个秩序是将自由的一无所有的活劳动力用绞架、耻辱柱和鞭子赶往通
            向劳动市场的狭路上去。盲目的掠夺从根本上摧残了国家的生命力,工人要真正
            摆脱有产阶级的压迫、实现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从而获得持久的利益,唯一现实
            的途径就是不断革命。“革命是人民权利的法律根据;人民根据革命提出自己的

            强烈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只有社会政治革命才能打破旧秩序,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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