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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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和对剥削者、资本家的专政,实现这一切必然要求体现无产阶级意志的国家和法
            律的存在,“实行镇压的特殊机构,特殊机器,即‘国家’,还是必要的”。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转归
            全社会公有,但是在社会的各个方面还带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某些特点,比如按劳
            动分配消费品而非按需分配、事实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仍然部分存在,所以

            在这个范围内还需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法律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保
            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雏
            形——巴黎公社,在其存在的短短两个多月期间,共发布公告 361 个、决议和法

            令 41 个,赋予广大人民普遍的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参与权,使公社在外
            有普鲁士军队虎视眈眈、内有梯也尔之流叛乱镇压的革命危机时期,仍秩序井然。
            如果没有对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的一系列法制建设的尝试,巴黎公社必定难以成
            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史上不朽的丰碑。
                 无产阶级法权固定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来自社会形态的根本变革。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提及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可以根据现代国家的命
            令实现住宅的合理使用。从内容和性质而言,无产阶级国家的“命令”区别于资
            产阶级的法或法律。但是就形式而言,无产阶级国家的“命令”和资产阶级国家

            的“法律”都是带有规范性、强制性、意志性的行为调整机制。无产阶级法权要
            求伴随无产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证下来。“各大社
            会阶级的法的观点都是由它们当前的阶级状况来决定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
            后,受压迫、受剥削的阶级成了新的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资产阶级国家的官吏、
            资本家、军队成了专政的对象,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逐渐转归社会公有,这些政

            治、经济上的变化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普遍的效力。所以,无产阶级在打碎资
            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同时,必须善于运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利
            益要求。如此,无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便能够获得相对独立性,进而成为保障其

            利益实现的重要手段。
                 理论的灯塔是前行的方向。厘清笼罩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上的迷雾,必
            须回归原典,从原典中可以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初动力。马
            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包含对资本主义法制的批判和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
            双重内容,是批判与建构、革命与发展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

            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理政方式,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的愿望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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