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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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及刑法体系
二、刑罚的目的
根据主体对象的不同,刑罚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由李斯特倡导而发展起来的以重新社会化为核心的特殊预防理论,其特殊
性表现在对象之特殊,其作用对象仅为犯罪人。特殊预防实现的途径有:首先,
通过适用限制自由等刑罚来剥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其次,通过对其
实行系统的教育,使其消除犯罪心理,确立守法意识,将犯罪人改造为守法的公
民。根据功利主义,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国家根据人的这一本性使因犯罪而
受到惩罚的人怯于再次受到惩罚而不敢再次犯罪。考虑到单纯的严酷惩罚有可能
使罪犯产生对立情绪而不利于纠正其主观恶性,只有正确地把惩罚与教育结合起
来,在惩罚的前提之下,实行感化教育,在思想上破除其犯罪心理,建立其守法
心理,通过对犯罪人人格的重塑使其恢复非犯罪的心理状态。
特殊预防理论同样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首先,特殊预防的有效性难以获
得证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危险性无法通过任何科学手段准确测量。而累
犯、再犯的实例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少见,令社会大众不由得对特殊预防理论丧失
信心。此外,特殊预防理论无法对于某些没有再犯可能性,或者不需要施加刑罚,
以其他手段就可以防止犯罪人今后再犯罪时依然根据刑法判处相应刑罚的情况作
出妥善的解释,比如对于身份犯只需要剥夺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就可以避免他今后
再犯该罪,特殊预防理论无法说明为何此时仍需要对其施以刑罚。
(二)一般预防
在特殊预防的基础之上,费尔巴哈在系统阐述心理强制说的基础上提出了
一般预防。这种预防在作用对象上具有广泛性,通过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对“潜在
犯罪人”设立一种警告,“潜在犯罪人”会在内心进行利益的权衡。当然,这是
消极的一般预防,刑罚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使其付出了违法成本,也保证了法律
的权威,增强了法律的贯彻力和执行力,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更多的民众来维护法
律、信仰法律。积极的一般预防主要思维出发点是认为法律规范是人类行为的指
导标准,应当被遵守,并且是不容许被破坏的,而刑罚最重要的核心目的应在于
“法秩序防卫”,刑罚的主要任务在对犯罪人施以再社会化与合规范人格化过程
中,达到规范内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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