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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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其中,比较典型的缺陷有以下几种:
第一,逻辑混乱。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也被称为“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由相互关联的四要件构成,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脱离其他三个要件
存在,并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性完成司法评价。注重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层次性,事
实上,四大要件并不处于同一个逻辑维度,最为典型的便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属于实质性的价值判断,是刑法为保护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而设置的,而其他
三个要件则属于事实判断。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径直将实质性的价值判断作为
首要内容,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并且,与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的抽丝剥茧、层
层深入相比,四要件理论在刑罚限制中存在局限。
第二,未纳入消极构成要件。所谓消极构成要件,指的是导致犯罪行为不
成立的要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判断就属于消极判断的范畴,不
仅需要判断是否形式违法,也要判断是否实质违法,同时,有责性中也包含了无
责任能力的消极判断,这些消极判断均有出罪的作用。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
的合法辩护事由为消极判断的内容,如果行为存在合法辩护事由,便不会构成犯
罪。中国刑法学中,消极构成要件被排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中,另行规定了“排除
犯罪性行为”的可能,这使得犯罪嫌疑人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第三,重复评价。重复评价也是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缺陷之一,
突出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主体要件与客观方面的重复评价。任何形式的犯罪
都有相应的主体,如自然人、单位,犯罪主体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事
责任的承担者,不存在明显主体的犯罪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言“除过我的行为以
外,法律不对我及任何事物评价”,换言之,构成要件中只要包括行为,便实质
上将犯罪主体纳入其中。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是危害行为,脱离了危害行为,犯
罪无从谈起,可见,犯罪客观方面也包含了对主体的评价。其次,主体要件与主
观方面的重复评价。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态度,如意识因素、意志因
素等,而这些都是犯罪主体评价的内容。
(四)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探索
1.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目标
第一,增强法的安全性。法的安全性是法存在的价值前提,而在实践中,
法的不安全运行却是常见的现象。导致法的不安全运行的因素有很多,最为典型
的便是受思维局限的影响,对法的认识、理解存在偏差,以至于在法的使用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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