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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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价值判断,但并没有将主客观要件统一到构成要件中,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
三阶层理论出现了侧重体系建设而脱离司法实践的问题。同样,英美法系理论立
足程序,注重实务,且面临着理论不足的问题。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要立足
于中国刑法学的实际情况,在以我为主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法系的长处。
第二,刑法谦抑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
序的最后一道屏障,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要求。对此,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同样
要坚持刑法谦抑的原则,首先,凸显刑法的部分性。刑法不同于民法,不能介入
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仅能介入到部分领域,即值得且需要用刑法调整的领域。
其次,注重刑法的包容性。刑罚的使用要慎之又慎,在行为可以不采用刑罚处罚
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刑罚处罚。
第三,统一性原则。作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要具有逻辑自洽性,
或者说,组成犯罪构成理论的各项内容要有协调性。比如,将犯罪构成理论中的
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统一起来,这样可以保证整个刑法学关于犯罪表述的统一性,
避免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混淆的问题,又如,将排除犯罪性事由纳入犯罪构成理论
体系中。犯罪构成理论的统一性与唯一性互为表里,统一性从内容层面要求了犯
罪构成理论的逻辑自洽,而唯一性则从实践层面为犯罪认定提供了标准、依据。
3.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策略
针对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缺陷以及犯罪构成理论完善的目的、原则,可
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第一,剔除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无论在逻辑上,或是层次上,
均难以和其他三个要件并列,这一方面,学界已经有了非常深入的讨论。一方面,
犯罪客体在定罪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院认为某个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考虑的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一旦行
为符合这三个要件,司法实务中往往直接定罪,而犯罪客体在其中的作用极为有
限,既不能成为定罪的有效依据,也增加了司法实务的难度。另一方面,犯罪客
体容易导致立法和司法关系的混乱。立法中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已经明确告知这种
行为是禁止的,而犯罪客体则属于犯罪本质方面的内容,四要件理论将立法机关
的标准作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标准,实际上混淆了司法与立法间的界限。同时,
犯罪客体也无法区分此罪和彼罪的功能,司法实务的犯罪行为区分同样依据其他
三大要件,因此,可以将犯罪客体剔除掉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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