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P. 92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应是刑罚公正性的要求。康德坚持“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认为刑
            罚是“一种与所有的目的性考虑无关的由正义提供的手段”,即刑罚只能惩戒行
            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犯罪的行为。黑格尔将犯罪看成对法的否定,将刑罚看
            成对犯罪的扬弃。黑格尔与康德都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黑格尔还强调,
            如果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那无疑会湮灭人之所以为人的荣光。而类比相互作用

            力,犯罪为第一性的强制,会出现相应的第二强制,这种强制与前者方向相反,
            力量相等。黑格尔对康德理论进行了发展,提出了等量理论。等量理论所提倡的
            同态复仇,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如:瞎子打瞎别人,无法通过打瞎瞎子来实现

            正义。而黑格尔提出等价理论:无论是犯罪还是刑罚,价值永远体现为侵害。基
            于犯罪与刑罚在价值上的等同,刑罚便摆脱了外在性状的限制,并获得以有限的
            刑罚对抗无限的犯罪。
                 (二)预防论
                 又称相对理论,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剥夺其再次犯罪的机会,同时向社会

            公众宣示此犯罪行为的后果,警示社会公众实施犯罪的不良后果承担,以减少、
            预防犯罪的发生,其强调一种社会功利效果。预防理论的观点大致可以追溯到刑
            法思想的起源时期。费尔巴哈提出一般预防,即刑罚应当作用于一般公众,通过

            刑罚的威胁和执行,使公众不再犯罪。他认为,人们必须通过犯罪收获的喜悦和
            得到的痛苦进行权衡,并在痛苦大于喜悦的情形下,产生一种“心理强制”。一
            般预防追求立即广泛地预防犯罪,从社会政策方面亦具有重要的价值。李斯特主
            要发展了特殊预防的概念。
                 (三)报应刑与预防刑关系

                 报应论与预防论并不是排斥、对立的。它们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从
            根本上看,二者是相通的。报应论主张对个人实施的犯罪,要罚当其罪,罪刑相
            称,反对将惩治个人作为防卫社会的手段,强调刑罚的正义性。而预防论以社会

            为本位,强调维护社会利益,保护公共秩序,反对片面地为了刑罚的正义性,而
            不顾及刑罚的功利性效果。在刑罚执行的不同阶段可以实现在不违反刑罚正义性
            的同时,报应兼顾预防,在不违反刑罚功利性的时候,预防兼容报应。报应与预
            防虽有不同之处,可以通过具体案例采用不同的方法,使二者达到一种和谐的状
            态,既有利于罪犯改造,又有利于社会预防。





              82
              82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