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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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应是刑罚公正性的要求。康德坚持“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认为刑
罚是“一种与所有的目的性考虑无关的由正义提供的手段”,即刑罚只能惩戒行
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犯罪的行为。黑格尔将犯罪看成对法的否定,将刑罚看
成对犯罪的扬弃。黑格尔与康德都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黑格尔还强调,
如果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那无疑会湮灭人之所以为人的荣光。而类比相互作用
力,犯罪为第一性的强制,会出现相应的第二强制,这种强制与前者方向相反,
力量相等。黑格尔对康德理论进行了发展,提出了等量理论。等量理论所提倡的
同态复仇,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如:瞎子打瞎别人,无法通过打瞎瞎子来实现
正义。而黑格尔提出等价理论:无论是犯罪还是刑罚,价值永远体现为侵害。基
于犯罪与刑罚在价值上的等同,刑罚便摆脱了外在性状的限制,并获得以有限的
刑罚对抗无限的犯罪。
(二)预防论
又称相对理论,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剥夺其再次犯罪的机会,同时向社会
公众宣示此犯罪行为的后果,警示社会公众实施犯罪的不良后果承担,以减少、
预防犯罪的发生,其强调一种社会功利效果。预防理论的观点大致可以追溯到刑
法思想的起源时期。费尔巴哈提出一般预防,即刑罚应当作用于一般公众,通过
刑罚的威胁和执行,使公众不再犯罪。他认为,人们必须通过犯罪收获的喜悦和
得到的痛苦进行权衡,并在痛苦大于喜悦的情形下,产生一种“心理强制”。一
般预防追求立即广泛地预防犯罪,从社会政策方面亦具有重要的价值。李斯特主
要发展了特殊预防的概念。
(三)报应刑与预防刑关系
报应论与预防论并不是排斥、对立的。它们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从
根本上看,二者是相通的。报应论主张对个人实施的犯罪,要罚当其罪,罪刑相
称,反对将惩治个人作为防卫社会的手段,强调刑罚的正义性。而预防论以社会
为本位,强调维护社会利益,保护公共秩序,反对片面地为了刑罚的正义性,而
不顾及刑罚的功利性效果。在刑罚执行的不同阶段可以实现在不违反刑罚正义性
的同时,报应兼顾预防,在不违反刑罚功利性的时候,预防兼容报应。报应与预
防虽有不同之处,可以通过具体案例采用不同的方法,使二者达到一种和谐的状
态,既有利于罪犯改造,又有利于社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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