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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Fire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Theory Research
监督检查结果公开作出明确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均提出了
明确的法律指引和工作要求,需要在执法等工作实践中严格落实。
(二)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和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3 种类型。
1. 主动公开
即行政机关依法将有关政府信息依职权按照规定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
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依据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
包括以下几项:一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
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四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五是
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抽查计划及抽查结果。六是消防执法决定信息,包
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
2. 依申请公开
即除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依申请向相对人公开。主动公开的范围
基本是明确的,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相当广泛,相对大量的行政执法和管理政府
信息,可以明确列举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只占少数。目前,在消防法律法规中,明
确规定依申请公开具体项目只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相关规定,其第三十四
条,“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
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查阅、复制摘录应属于公开
的一种形式,但必须是当事人申请,并符合一定条件。其他未明确列举的事项,
除应主动公开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均应依申请予以公开。
3. 不予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不予公开是例外原则,有原则性规定,也有具体规定,
相关要求在实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中必须正确把握,以保障消防执法和管理
工作合法合规。不予公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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