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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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执法规范化



            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允许和影响公共利益除外);行政机关的内部事
            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
                 (三)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明确程序要求,包括申请人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内均应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申请人的适格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要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不必有条件限制。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为

            原则,即使申请人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也必须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公开
            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由此,口头或来电申请而未使用书面形式的,
            消防救援机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受理,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此抗辩。正式
            受理申请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
            定予以书面答复。


                 二、当前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形势

                 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行政公开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

            面。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历史使命,需要通过严格
            依法开展消防执法和管理活动来履职尽责。但这些行政工作直接面对社会单位和
            群众,不仅涉及执法对象具体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涉及公共消防安全
            以及相关联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以消防执法信息必然受到群众关注。
                 在消防执法改革前,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及备

            案抽查,这一职责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投入使用和权属确认,多数涉及群
            众利益等敏感问题,包括消防审批在内的一些政务信息往往成为纠纷与质疑的焦
            点。尽管改革后职能有了转变,但消防救援机构仍需对以前的行政行为承担解释

            和信息公开的责任。
                 目前,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事项,诸多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经营、权
            属等利益问题,如有矛盾纠纷协商不妥时,往往会把消防问题推到前台。其原因
            一是群众对消防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二是队伍由现役体制沿革而来,身着军装

            承担着更多的信任;三是多年来消防领域的刚性执法传统,群众对消防机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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