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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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监督执法
品质量法》在消防工作方面体现作用主要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属性和监督管辖权。
第二类为行政法规,与消防工作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等。此外,还包括地方性消防法律规章。第三类为行政规章,主要有《消防
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等。第四类为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是由国家各部委或各地方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
以此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关系的准则或标准。主要有《人员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
三、消防监督执法的特征
(一)消防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作为公共消防安全治理的重要手段,消防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
是一种常规的消防执法方式。通过消防监督执法,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及时有效地
了解公共消防安全状况,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和火灾隐患,从而通过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执法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
当然的程序性原则,检查结果和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即处罚)意义都不能掩盖和
抵消检查自身的程序价值。
(二)消防监督执法既有依职权行政行为又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消防监督执法这一行政行为的启动方式有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一般情况
下,消防救援机构会依据消防法律的授权和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
程序主动实施,这种执法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若是不履行义务造成一定后果,
则涉嫌构成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在公众聚集的公
共场所实行的告知承诺管理后的抽查以及群众性大型活动前的检查,消防救援机
构可以依申请启动。
(三)消防监督执法具有强制性
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权,
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都必须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
拒绝或阻挠。另外,消防监督检查所发现的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
必须以正式法律文书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法律文书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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