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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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家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当然,这里的“定期”可以分为定期大修与
            不定期小修,具体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规定。
                 (二)修改完善和落实消防技术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消防技术标准有近 66 年的历史,自 1989 年实施的《标
            准化法》及 1990 年实施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来,每年都会制定并修改了

            大量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例如仅 2015 年上半年,公安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就颁布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火灾

            现场照相规则》GA/T 1249-2015、《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发布实施、《长管
            空气呼吸器》GA 1261-2015、《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GA 1265-2015 等。
                 这些不断制定和修改的消防技术标准,对于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发生,维护
            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目前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很多突出
            的问题,如各领域消防技术标准发展不平衡、国家倡议性的标准多而强制性的标

            准少、国家技术标准执行不到位、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形较多、
            采标质量不高(诸多能够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外标准没能及时适用)等,极大了
            阻碍了高标准消防事业的发展,也是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根源。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但这些标准必须比国家标准更严格,
            也即国家标准只能作为基础标准,且这些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的适用效力应当优
            先于国家标准,同时加大对这些标准的审核;国家应当制定更多的强制性的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倡议行的标准;鼓励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对其采取税收或其他政策上的优惠;严格把关国家标准的落实,严

            肃处理不执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五、乡镇消防法制化

                 (一)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检查职责

                 根据《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 120 号令)的规定公
            安派出所行使着辖区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权,是消防救援机构的相关职能在乡镇
            区域的延伸,也是顺应日益严峻的乡镇消防的需要。根据我国的公安体系,派出
            所是最基层的公安机关,是与广大人民联系最紧密的机关之一,由其承担辖区内

            的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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