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新时期水资源发展及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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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
检修工作也显得十分困难。正是由于这样的设施主体责任不清,管理体制不完善,
所以大部分的小型水利设施功能比较差,抵御旱涝灾害的能力比较脆弱,严重的
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现状
(一)投资主体
根据对陕西、河南、宁夏三省份关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主体”
的调查,84.18% 的村庄认为投资主体即为单一的国家财政,9.60% 的村庄认为投
资主要依靠国家财政与其他方式的结合,4.52% 的村庄认为投资来源于农民自筹、
以工代赈,仅有 1.71% 的村庄认为投资主体是村集体、民间资本或其他。由此可
见,绝大部分村庄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来源于国家财政,以极小比例辅之
以村集体投资、农民自筹、以工代赈、民间资本的注入,甚至是借助世界银行贷
款的方式,虽有水利设施供给资金来源多元化的趋势,但国家投资的主体地位依
旧没有动摇。
根据《水立法》中明确规定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农民本应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但在真正实践中却不然,关于这
一投资主体缺位的现象,可能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农户投资欲望缺乏。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交织,受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影响大,和其
他行业相比经营风险高、收益不稳定;且农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与价格弹性较小,
导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获利能力较弱,因而农户不愿为投资回报率不高的小型农
田水利投资过多。随着村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村庄中的成员会选择放弃务农而
投身于第三产业,自然便不会参与村庄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资,且政府已取消
强制性投资投劳的施行措施而以“一事一议”制度取而代之,从而造成投资主体
缺位的现象。另一方面因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自身的特点,很大一部分小型农田
水利设施为准公益型产品,具有外部效益。外部效益难以内部化,造成小型农田
水利设施的一部分投入不能得到相应补偿,提高了经营成本,降低了小型农田水
利设施的获利能力。因而,目前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仍以国家为主体。
在现阶段背景下,国家愿意投入大量资金来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从而达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的目的,但资金从财政部下发到
地方,进而落实到村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需要经历较长的一段过程,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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