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新时期水资源发展及管理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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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和越位。
                 我国现行《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
            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的制度,决定了水资源权属管理
            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地方政府有权管理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
            分配。同时,在责、权、利明晰的基础上,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家

            通过一定的程序将水资源使用权分散化、个性化、确定化,将特定的水资源由共
            享资源变为专有资源;在一定的规则程序制约和监督下,使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
            依法进行有序的有偿转让。

                 2. 水权初始专有化的界定形式
                 水权无非可以分为个人所有(即私有产权)、社团所有(即社团产权)、
            集体所有(即集体产权)和国家所有(即国有产权,一种特殊的集体产权)4 种
            形式。由于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多功能性、可更新性、流动性和地域、流域
            限制性的特点,具有利害兼存和易被破坏的自然属性,而水资源需求既存在生活

            用水的刚性需求,又存在生态、环境用水的弱势用水需求,水权(水资源使用权)
            的初始专有化分配存在较大的技术难点和风险,是水权制度建立的难点之一。
                 3. 水权(水资源使用权)管理包括 5 项主要任务

                 一是初始水权产生的管理,目的是保证水资源使用权正常、健康地被专有化,
            生成初始水权。二是水权内涵界定的管理,包括水权的时效性、空间限定、水权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与管理等。三是水权行使过程的管理,防止偏差、失当行为。
            四是水权纠纷的处理和保护水权人的合法权益。五是水权的登记、转让的管理。
                 4. 水权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基本框架

                 水权(水资源使用权)作为资源产权的范畴,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基
            本框架有以下 6 个方面:
                 水权管理是经济与法律的结合体。经济学家费希尔(Fisher)认为:“产权

            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成本的自由或者所得的许可。”
            马克思也认为产权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反映的是个体之间的关系。资源产权管
            理具有经济管理和立法管理的双重特性,相应的管理手段必然有两种:经济手段
            (价格、税收、水资源费、罚款等)和行政手段(法律、法规、规划、制度等)。
            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时期,水权管理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就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行为相结合,市场动力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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