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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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建设




              秀的公务员。不同年代,不同时代背景,对道德评价也是不一样的,将较高的道
              德规范也具体化,对普通公务员而言,才有更高的追求目标,也只有这样,才有
              助于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准。美国对公务员公正地执行公务就有相关规定。
                  ②《准则》中没有对例外情况作规定。《准则》规定有禁止接受礼物,但是

              有些礼物是属于纯友谊的,难道也不能接受?任何事情都有例外,在日本和美国
              的行政伦理法律中都对例外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规定哪些礼物可以接受或者经
              过哪些部门同意可以接受,这样才更贴近生活与实际,使公务员能够接受,也便
              于操作。

                  ③中国的《准则》是比较全面、具体的,但在有些方面还应该再加以完善。
              如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这个范围就太宽泛,不便于监督者的监督。
              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会去索要钱物,也不是所有的管理对象都会给,只有在行
              政人员的行为与管理对象的利益有关时,上述情况才会出现。例如,管理对象要

              办理许可证的情况。应将这些情况逐一具体规定,如规定在公民办理许可或认可
              等事务不准索取管理对象的钱物。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者也才可更加明确
              监督内容。
                  ④关于礼物一项,多少金额的不可以接受,应对金额规定最底线,写入法律。

              禁止公款高消费、娱乐,应规定具体金额标准,多少算高消费娱乐。更进一步的,
              应彻底规定禁止利用公款为个人用途使用,如日本规定公务员与利害关系者不准
              一起用餐。
                  2. 财产申报制度

                  1995 年 4 月中国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
              的规定》,这与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属于同一性质。但通过近八九年的实践表明,
              这项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缺陷,中国收入申报制度的主要不足在于:第一,申报主
              体范围有限。就行政机关来说,对县级以下乡、镇基层政府负责人没有规定,其

              实他们最接近群众,有相当大的权力,很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对申报主体近亲属
              收入申报缺乏规定。第二,就申报内容而言,只规定四项收入申报而不是财产申
              报。事实上,这个制度所界定的“收入”,时至今日似乎已没有申报的必要,因
              为这个范围的任何一项收入,从理论上以及程序上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

              因而事实上也是公开的。国外实行的大部分也是财产申报。在一般的意义上,财
              产的范围要比收入广泛得多,它可以来源于收入,也可以来源于收入以外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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