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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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建设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极端强调伦理道德本身的教化作用,“实行以情”为中心的伦
理管理,把“情”摆在首位,然后才是“理”“法”,并且将官员个人道德修养
看作是一切行为的基础。但是单纯地依赖个人修养,是不能达到重塑良好人格这
一目的的。因为个人伦理道德责任毕竟只是一种软约束,它不能有效地遏制某些
个人做出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用这种硬约束即外在的强
制力量,将推动和保障伦理道德要求在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最后,加强行政伦理
法制化建设有助于树立新的行政伦理原则与规范。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进行行
政伦理建设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
济成分的多元化,导致社会伦理道德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行政伦理法
制化,可以有效地抑制公务员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冲动,净化社会的伦理道德环
境,弥补已经弱化了的社会舆论的力量。这就有利于新的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深
入人心,促使公务员尽快形成遵守行政伦理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
(二)这是反腐倡廉、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
在中国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机制并不健全,同时又因社
会分配调节机制的乏力而导致公务员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这两种状况并存,极易
引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近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行
政行为受到市场“逐利原则”和“交易原则”的不良影响,部分行政主体热衷于
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政权力这时便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和手段。行政伦理在少数行政主体身上失去应有的调控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
行政伦理失范应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
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行政伦理失范,其实质在于
行政权力主体违背权力的公共性,实现非公共利益。要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
彻底遏制行败,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素质教育,引导行政主体自觉遵守行政伦理
原则和规范。由于行政主体的性质、地位及作用具有特殊性,人们对其的期望和
要求都很高。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理应承担更多、更高的义务,其
中包括行政伦理责任。如果单纯依靠行政主体的自律是难以达到对行政权力控制
这一目的的,因此必须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责任。所以,要想反腐倡廉、消
a
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必须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 。
a 杨汉平:《论工会的代表权》,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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