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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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三)这是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
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并建立相应的伦理道德组织,进行制度管理,已成为
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工作的普遍趋势。这些国家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一些伦
理道德纳入有关法律、法规。如印度在 1964 年就制定了关于中央政府公务员行
政伦理准则的专门法律《中央文官行为准则》;美国鉴于“水门事件”暴露出政
府道德方面的严重问题,国会于 1978 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3 年又颁
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81 年韩国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
其后又根据形势进行了多次修订;加拿大于 1994 年颁布了《加拿大公务员利益
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墨西哥又紧随其后制定了《公务员职责法》。法国、英
国等许多发达国家都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
新加坡、巴基斯坦等许多亚洲国家也都有了明确的行政伦理法规。这些以法
规形式确定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伦理规范,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忠于
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二是廉洁奉公,不能;三是履行职责,服从命令;
四是严守国家秘密;五是树立公务员良好社会形象;六是对于违反行政伦理道德
者严厉惩处。其规定具体、明确、易操作,并设有专门的事权统一的行政伦理监
督机关。如美国设置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和道德官员,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公职
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监督;法国设有“宪法委员会”“行政法院”;英国、
加拿大等国设有“行政裁判所”;韩国设定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新加坡设有
“贪污调查局”等。无论行政伦理管理的具体方式在各个国家会有多大的不同,
确定无疑的是:行政伦理法制化已经成为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行政伦理的
提升和重建必须通过法制化来实现。
二、中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近年
来,我们党和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例如,《国务
院工作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守则》、中共中央办公
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
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出台,标志
着中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步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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