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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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国地方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信任,以提升自己发行的债券的信用等级,将地方政府债券的运作纳入常态化机制。
第五,从历史和国际因素角度看,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机制成为未来财经制度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是大势所趋。社会经济的发展潮流也决定了其长期存在的
必要性。因此,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看来,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及金融其运作具
有其可行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应该立即实现突破。
这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构建设想
(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构建的原则
结合中国“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是事实上的地方政府债务最后担保人和当
前地方政府强烈的借债欲望以及畸形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制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制度应坚持“全国统一,高标准,严要求,责任落实和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来
设计。“全国统一”就是制度应全国统一,但在具体条款内容规定上可有一定灵
活性,让各地因地制宜使用,但这种灵活性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宜小不宜大。“高
标准,严要求”就是说因中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借债还是处于初始阶段经验不足,
别国经验不能完全照搬,制度规定应从严从紧设计,不应给地方政府留下可钻的
空子。“责任落实和风险控制第一”应成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设计的核
心内容制度的所有内容均应围绕“责任落实和风险控制”来进行。
(二)完备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重点审查内容增加一款,即“(七)本级及其下属地方政府的债务使用和余额情况”,
同时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修改为“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赋
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依据。将《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但根据经济形势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副
省级市预算可以列限量赤字并可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
禁止举借其他各种变相的政府债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副省级市以
下的各级预算禁止列赤字禁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及各种变相的政府债务。制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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