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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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国地方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过早、过度放权都会导致严重后果,巴西、阿根廷、俄罗斯的经历提供了这方面
的教训。除此之外,印尼、墨西哥、日本等国家也在酝酿或实施减少中央政府的
直接行政干预权限,更多依赖市场约束或地方自治为目标的管理方式变革。尽管
这些国家债务管理分权的背景和速度都不尽相同,而且目前尚无法确定这些变革
的效果,但从其改革方案的设计来看,资本价格机制、金融机构监管、政治会计
责任机制和地方财政能力等因素的重建,都被作为核心内容而受到重视。
(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具体制度取决于各国的政治、财政、历史甚
至文化传统等国情
政治体制一般指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不同政体意味着不同
的国家政权结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不同的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和不同
的行政机构内部职能分工。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中央与地方,立法、行政
和司法以及政府部门内部的权责划分制度必然受到上述政治体制的制约。
财政体制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权责划分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从系统的角度
看,债务管理权责的划分与其他财政权责的划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债务管理权
责划分的调整甚至改革必须辅之以其他财权的相应调整,否则这样的调整甚至改
革将很难达到其预期效果。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具体制度的选择,还受到经济管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
制约。以地方举债权的限制方式为例,选择以规则为基础的债务限制方式的国家,
其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制度通常比较健全,对地方政府遵守法定规则的情况进行
监管的能力较强,并能够对违反规则和规避规则的行为做出严厉惩罚。而选择合
作式债务限制方式的国家,通常先前就已经具有各级政府间合作的“文化”传统,
或通过合作协商机制约束各级政府行为(包括财政行为)的传统,如澳大利亚、
比利时和丹麦。而如果不存在这种传统,那么该方式就很难阻止地方政府债务的
膨胀,如巴西和哥伦比亚。又如,同样作为低层地方政府实现债务融资的市政发
展中介,在西欧是将其当作一种自治机构,虽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也提供了一
部分资金,但该机构大部分是直接到金融市场上筹资。即使在西欧各国家之间,
这类自治机构的真正自治程度和准确性也存在很大差别。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机
构则是由中央政府设立并由其进行直接管理,即使大部分的机构有权力发行债券,
它们也主要向公共资金筹资。我们似乎很难用经济的因素很好地解释上述这些差
别,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传统的差别可能是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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