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169
第九章 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的立法构建
三、完善中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对策
(一)统一数据监管立法
1. 明确监管思路
中国有关数据监管的整体立法思路,应当以欧盟“平衡式立法思路”为借鉴
依据。欧盟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以此来强调个人数据需要保护,
其他数据重在流通的整体立法态度,与中国的价值观是吻合的。中国对于人格权
益的启蒙和实施虽然较晚,但并不代表不重视。事实上,通过不断地立法完善,
中国对人格权益的保护已渐成体系。另外,中国网络和数据产业的发展已经位于
世界前沿,数据已经成为中国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难以被忽略的推动性因素
之一。因此,需要确保数据的价值不被忽视,就需要确保数据的流通。中国相继
成立的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大数据交易中心以及逐步颁布的行业指导等文件都已
证明这一点。再者,从长远来看,保护数据权益和促进数据流通并非对抗式矛盾,
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光保护而忽视流通,亦不能只促进流通而
罔顾权益保护。统一数据法的最终目的,是使得数据权益的保护与数据的流通这
一矛盾得以平衡,相得益彰、相互推进、共同完善。
既然数据立法思路各有侧重和取舍,则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法进一步确立和
完善数据监管的方向和原则,原因有二:一是统一的数据法得以清晰明确的阐明
立法者的态度,对于适法者来说具有举旗定向的作用。统一的数据法可以避免纷
杂的条文所导致的法律冲突、内容不明等状况的发生,也为适法者查找法条提供
了方便。二是中国现有数据方面的立法所涵盖的内容过于单一,难以调整数据行
业方方面面的内容。当然,统一的数据法虽然能概括数据监管的框架性内容,但
是对于各有特点的不同领域数据,需要分散性立法加以进一步规制。
2. 确立“两结合”监管模式
中国数据监管体制应当博采欧盟和美国数据监管模式所长,结合中国国情,
采取统一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1)统一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
统一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是指以数据分类为基础,对数据在宏观层面统
a
一监管,在微观层面则实行分类管理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统一数据
a [ 美 ] 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3 年版。
·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