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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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法的总领下,对数据处理行为的监管进行总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统领数据监管
             大方向。在各领域单行法的调整下,对各有特点的领域型数据进行分类监管,以
             此来契合各领域数据处理之不同态势。以儿童数据为例,此类数据的监管,要将
             儿童的弱小无知、维护身心健康、塑造价值观纳入监管考量因素之中。而在金融

             数据处理行为的监管过程中,则要注重数据出境的问题。二是在政府监管机构设
             置上,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监管协调机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和职能部
             门对不同类型数据监管的作用,实现对不同类型数据区别对待的监管要求。
                 (2)政府监管与市场性监管相结合

                 从数据监管主体角度来说,既要发挥政府在数据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也要充
             分发挥行业协会、数据处理者等社会和市场主体的监管作用,将政府监管与行业
             自律、数据处理者自我规制三者有机结合,以实现监管效率之最大化。之所以要
             实行政府监管与市场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一是有效地发挥政府“看得见的

             手”的作用,弥补理性经济人追求私益、罔顾公共利益的缺陷。同时,可以把控
             行业脉搏,更好地维护数据安全,减少外来资本、技术等干扰中国关键性基础设
             施的风险。二是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市场自发机制以及市场参与者敏锐及时
             的市场研判能效,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符合资源最大利用率的监管。同时,创新

             对于数据产业的影响力之大不容忽视。单一的政府监管对创新有一定的引导和鼓
             励作用,但远比不上市场的自我反思和试错。鼓励市场自我探索,找寻合理的发
             展路径,是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的附加价值。三是鼓励数据处理者自我反思与
             规制,有益于数据处理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政策的内在要求,从而将创收与合规

             有机结合,提高风险处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政府监管规定
                 目前,各数据领域的统筹监管部门并不统一,承担网络和数据治理工作的机
             构较多。欲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整体性布局,则应注重各机构监管地位和职

             能的设定。
                 中国各级网信部门应当为网络、信息化、数据产业的宏观监管部门,主要职
             责是对网络相关产业进行顶层设计、宏观规划和方向把控,原因有二。一是中国
             的政治传统所定。历史经验证明,党的领导是举旗定向号召各群体,发挥新型举

             国体制办大事的关键。网信部门,尤其是国家网信办,是将党的理论转化成实践
             的第一层执行人。因此,需要保留其宏观监管的职能。二是数据产业虽说跨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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